当前位置:首页  > 协会动态  > 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
时间 : 2015-01-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中文简称为:中青企协;英文译名为:Chinese Young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Y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青年企业家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共青团联系青年企业家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精神。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青年企业家成长发展,充分履行沟通交流、促进发展、维护权益等职责,引导青年企业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中央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培训、研讨、交流等活动,帮助青年企业家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宣传优秀青年企业家典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优秀青年企业家表彰活动,促进青年企业家队伍健康成长;

(二)帮助青年企业家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的联系,为青年企业家提供政策、法律、信息、技术、资金等服务;

(三)举办经贸考察协作活动,促进青年企业家之间的经济协作;

(四)组织青年企业家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有关团体、企业家尤其是青年企业家进行合作交流;

(五)反映青年企业家的意愿,维护青年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六)指导各级地方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实行届期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素养和经营管理才能;

2、自愿遵守协会章程,热心协会工作,积极为协会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3、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企业社会形象良好;

4、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中国公民;

5、入会年龄不超过45周岁;

6、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业绩突出,企业规模和企业综合效益在本地区或本行业有较大影响的。

(二)团体会员

凡承认本会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有关行业的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和社会企业家组织,经同级团组织同意后,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成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每年常务理事会召开前各团体会员单位、可提出推荐人选。由被推荐人提交书面入会申请(填写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制做的入会申请表);

(二)审核。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团体会员单位须对申请人填写考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审批。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四)入会。本会秘书处向新会员下发入会通知书,并颁发会员证。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本会秘书处对个人会员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2、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接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二)团体会员

1、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2、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接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维护本会的声誉;

4、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5、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二)团体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维护本会声誉;

4、积极向本会推荐个人会员;

5、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前,须事先与本会秘书处协商并经本会批准;

6、团体会员的个人会员须在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都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前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会长办公会确认。退会后的个人会员应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一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届中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增补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十一)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领导协会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议由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党组书记组成,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召集。根据需要,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一半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听取会长、副会长年度工作述职;

(四)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由团中央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处理办事机构日常工作,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会议的决议;

(二)实施工作计划;

(三)负责会员管理工作,为会员提供具体服务;

(四)依照本会章程规定发展会员;

(五)管理经费收支;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依照党章和团中央书记处决定成立党组,党组发挥协会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经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会徽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会徽为奋飞的海鸥环抱着两颗闪光的金星,海鸥的翅膀形成象征企业的齿轮,喻意着本会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奋勇搏击,不断进取,摘取“青年企业家之星”和“企业之星”。会徽的整个造型由“青企协”三个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QQX”组成。各地青年企业家协会的会徽要与本会的会徽相统一。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及各级青年企业家协会组织在召开大会、举办重要活动时必须悬挂会徽。个人会员可以佩戴会徽。会员证、会员名片、有关重要宣传物品等可以加印会徽。

第四十条 本会个人会员佩戴的会徽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制作,任何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不得擅自制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社会资助和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4年 11月26 日第 十一 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