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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时间 : 2005-01-31

关于印发《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中青企协各专业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的自身建设,规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2004年12月23日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九届一次会长办公(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现将条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广泛宣传,遵照执行。

 
                                     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
                                          二○○五年一月十日

  

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4年12月23日中青企协九届一次会长办公扩大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的自身建设,规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以下称中青企协)专业委员会是中青企协的内设工作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青企协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工作任务,在中青企协的领导下,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开展业内交流活动,活跃协会工作,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会员成长进步服务。
    第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活动每年不少于两次。一切活动要遵守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遵守社会公德,遵从协会章程。
    第四条专业委员会委员由从事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中青企协会员组成。
    第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若干名,其中执行主任一名,负责本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执行主任人选由中青企协秘书处提名,报中青企协会长或会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执行主任任期原则上与中青企协届期一致。如因工作需要可变更人选。
    第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由执行主任提名,交委员会全体会议确认。其职责是在执行主任领导下,组织开展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内容与形式由执行主任在广泛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并报中青企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委员会自筹。筹集经费的形式与数额由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中青企协批准。
    第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中青企协秘书处。本条例未尽事宜,由中青企协秘书处会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执行主任共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