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会员:
当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近期,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方面尽全力做好就业工作。为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资源,帮助青年积累就业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同时为企业选人用人搭建平台,团中央书记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 。中青企协作为团中央主管的一级社团,一直秉承为党政工作大局服务,为青年企业家成长发展服务的宗旨。作为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一员,我们希望贵公司(单位)从大局出发,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为促进全国青年就业工作作出应有的贡献。为此,团中央城市青年工作部、中青企协秘书处请贵公司(单位)提供支持,建立首批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具体安排如下:
一、见习基地
见习基地可在各类企业中建立。
二、见习人员
见习人员为18至28岁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已毕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青年农民工。
三、建立标准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有提供见习岗位的意愿;
2、具备国家法定安全生产条件,有承担见习任务的能力;
3、每年至少安排一个见习周期,每期一般为2至3个月;
4、每期提供的见习岗位不少于10个;
5、能够为见习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一定的基本生活补助;
6、见习结束后,能够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
7、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在本企业见习的青年。
四、建立程序
1、贵公司(单位)同意建立见习基地并填报信息汇总表(见附件5)之后,由团中央授权城市青年工作部或省级团委与贵公司(单位)签订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见附件1)并授牌;
2、首批见习基地按照团中央制定的标识,统一挂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的牌子。挂牌期限一般为三年,具体见习岗位每年可根据企业实际进行调整,三年期满,经评价合格的可继续挂牌。
五、见习人员的组织
省级团委城市(青工)部和农村(青农)部负责见习人员招收工作的总体指导、协调和服务;见习人员的组织和招收工作由地市、县(区)团委负责,具体与学校团委、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或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力市场联系;原则上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在同一城市对接,特殊情况由企业和学校协商。
六、见习管理
1、见习人员在岗期间的管理以企业为主,由企业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书”(见附件2、3、4),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日常管理仍以学校为主,省级团委负责跟踪服务;见习基地所在企业团委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与见习人员管理。
七、实施步骤
2009年1月20日前,确定首批见习基地名单;2009年2月,团中央、省级团委分别在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公布首批见习岗位需求信息;2009年3月20日前,地市、县(区)团委按照岗位需求完成见习人员招收工作,并与企业进行岗位对接,将对接结果汇总到省级团委,统一报团中央;2009年4月开始,见习人员陆续到岗见习。2009年12月上旬,各地对活动进行阶段性总结,形成工作报告报送团中央,团中央将评选表彰一批示范基地。
若同意,请填写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信息汇总表”(见附件5),并于2009年1月10日前以电子版的方式发至团中央城市青年工作部企业家工作处。
联 系 人:鲍建、张骋、罗佳
联系电话:010-85212087、85212378、85212800
传真电话:010-85212801
电子信箱:qiyejiachu@sina.com
团中央城市青年工作部 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秘书处
2008年12月30日 2008年12月30日
附件:
1、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
2、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模本1)
3、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模本2)
4、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协议书(模本3)
5、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信息汇总表
附件1:
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团中央授权城市青年工作部、农村青年工作部、省级团委)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合作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目的
第一条 建立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目的是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已毕业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青年农民工进行就业见习,为其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就业创业能力创造条件,为企业选人用人搭建平台,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合同期限
第二条 本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 年____月____日起,至20 年____月___日止。合同期满是否续签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合作方式与内容
第三条 甲方愿在合同期限内,与乙方合作建立____个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每个基地每年提供的见习岗位不少于10个。
第四条 乙方按照甲方岗位需求招收青年,并选派到甲方进行见习,见习时间为2-3个月。乙方所选派的青年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见习期间,见习人员的见习活动包括业务培训和工作由甲方安排和管理,乙方予以协助。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制定见习管理制度,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
第七条 安排见习人员具体见习岗位,见习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不能安排超越见习人员年龄体力、承受能力的工作和高危岗位。
第八条 负责见习人员在岗期间的管理,有权要求见习人员遵守企业各项规定。
第九条 乙方提供的见习人员名单报甲方后,甲方在见习人员到岗前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 元人民币;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足额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具体金额由甲方同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协议规定;为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食宿提供便利;尊重见习人员休息权;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见习人员在见习岗位的安全。
第十条 对见习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培训内容及时间由甲方确定。
第十一条 见习结束时,应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
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见习人员。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乙方协助甲方对见习人员进行管理,加强见习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督促见习人员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遵守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对见习人员见习情况进行联系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与甲方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 面向青年公布甲方见习岗位信息,向甲方提供见习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在读学校或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技能)、兴趣爱好或特长等信息),组织见习人员到甲方进行见习。
第十五条 在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摘掉甲方的共青团“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牌子并予公告。
六、保密协定
第十六条 乙方教育见习人员对涉及甲方的技术和商业等秘密进行保密。
七、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公章生效。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