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中青企协发〔20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中青企协各专业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的自身建设,规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
二○○五年一月十日
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
中青企协九届一次会长办公扩大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的自身建设,规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以下称中青企协)专业委员会是中青企协的内设工作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条